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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披露业务规则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2-03-13 15:09:21

        

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信息披露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及《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政办秘〔20181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本市场其他参与者在本市场披露信息,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


第三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挂牌前的初始信息披露及发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其中初始信息披露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或挂牌转让证券说明书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信息,发行、挂牌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本规则仅规定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作为本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负责对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  省股交中心建立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www.ahsgq.com),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其它市场参与者披露的信息应第一时间在该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发布。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其它市场参与者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的披露时间。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向社会公众发布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拟转让证券数量和价格等有关证券发行或者转让信息,以上信息应通过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按规定向在本市场开户的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六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协议约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第八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将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人员有关信息报省股交中心备案。


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的人员应列席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九条  推荐商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承销的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将披露的信息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公司办公地点和省股交中心,供股东和投资者等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要求


第一节  初始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初始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或挂牌转让获得省股交中心备案,按照要求应在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上初始披露相关文件的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经省股交中心备案在本市场非公开发行证券,初始信息披露包括以下内容:证券实际发行规模、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最迟于股票挂牌日或非公开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在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上发布挂牌公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直接挂牌转让证券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章程;


(三)经审计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法律意见书;


(五)省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持续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股票在本市场直接挂牌或非公开发行并挂牌转让的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非股改类板块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参照本市场相应板块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主要指年度报告。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治理情况;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业务概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对证券发行或者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会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十六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进行定向增资的;


(三)拟备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


(四)省股交中心认为应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省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定期报告全文;


(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三)省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在发生可能对已发行证券及证券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十九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五)董事会就并购重组、股利分派、回购股份、定向发行股票或者其他证券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决议;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八)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


(九)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交易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二)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十三)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被有权机关调查、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十四)涉及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的有关事项;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发或可能引发投资者大量投诉、集体上访或者群体性事件;


(十七)省股交中心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涉及第十八条相关事项的,应在会议结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省股交中心报告并披露公告。


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前两个交易日,挂牌公司应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持续督导


第二十三条  推荐商会员应至少配备具有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信息披露人员各一名,指导和督促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推荐商会员应当督导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按照本规则要求规范、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或者发现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推荐商会员应要求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推荐商会员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省股交中心。


第四章  自律监管


第二十五条  省股交中心对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承担责任。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出现任何错误、遗漏、虚假性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省股交中心可要求其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份转让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相关情况。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省股交中心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就相关情况进行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或回复省股交中心问询的义务。如有关事项确属必须保密信息,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可向省股交中心提出豁免信息披露申请。


第二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省股交中心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省股交中心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存在省股交中心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省股交中心可以采取风险揭示公告等形式,向市场参与者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其它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规则规定的,省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其开展融资等业务;


(六)暂停其证券、股份(权)交易;


(七)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八)终止挂牌或市场禁入。


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推荐商会员可建议省股交中心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权)限售登记,并将有关事项报告省股交中心。


第三十条  本市场会员违反本规则,省股交中心可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一)约见谈话;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推荐商会员暂停其推荐挂牌资格,其他会员暂停


受理其报送的备案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推荐商会员终止其推荐挂牌资格;


(七)取消会员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场其他板块挂牌的中小微企业信息披露可参照本规则要求执行,所属板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  本规则由省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报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业务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证券或挂牌公司代码:         公司简称:    


公告编号:


 


            公司


20    年年度报告(参考模板)


一、年度报告全文:


  1. 公司基本情况;

  2. 公司业务概况

    (三)报告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执行旧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需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四)公司治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权数量;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可能对证券发行或者转让具有较大影响的其他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公司20  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如有)

    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年度报告须经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信息披露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和骑缝章。

     

     

     

     

     

     

     

     

     

     

     

     

     

     

     

     

     

    附件二

     

    证券或挂牌公司代码:       公司简称:    

    公告编号:   

     

                公司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决议公告(参考模板)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于            日在      召开,会议由公司     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    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    人,会议有效表决票数为X票。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与会董事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

    表决结果:其中X票同意,占全体董事的XX%X票反对;X票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                方案》的预案;

    表决结果:其中X票同意,占全体董事的XX%X票反对;X票弃权。

    (如果该通过的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在公告中明确说明: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公司第    届董事会第    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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