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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会员管理规则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21-03-01 15:06:23

        

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会员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及《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政办秘〔2018〕17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会员是指经批准取得本市场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并为本市场中小微企业证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


第三条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作为本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负责为会员开展业务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各类机构在本市场开展相关会员业务前,应当按规定向省股交中心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成为会员从事会员业务。


第五条 会员及其执业人员在本市场从事证券发行、转让、企业挂牌及相关业务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市场业务规则,遵守行业规范,对其业务行为承担责任,接受省股交中心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会员资格及管理


第一节  会员类别及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市场会员具体类别如下:


(一)推荐商会员;


(二)专业服务商会员;


(三)战略会员;


(四)经纪商会员。


第七条 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市场从事企业挂牌推荐、持续督导等业务的机构。


推荐商会员业务范围包括推荐挂牌、改制辅导、定向增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承销、股权报价、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路演推介、研究报告及尽职调查信息等。推荐商会员可以申请从事前述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八条 推荐商会员分为A类推荐商会员、AA类推荐商会员。A类推荐商会员可开展本市场未要求企业须经股份制改造挂牌的各板块挂牌推荐业务;AA类推荐商会员可开展本市场所有板块挂牌推荐业务。但本市场有关板块如对推荐商会员类别和展业条件另有规定的,则遵其规定。


第九条 专业服务商会员是指为企业提供财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的机构。专业服务商会员业务范围包括验资、审计、法务、资产评估等。


第十条 战略会员是指能够在客户、信息、渠道、优质金融产品等方面与本市场开展战略合作的机构。战略会员业务范围包括投融资、股权报价、资金存管、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路演推介、研究报告及尽职调查信息等服务。战略会员可以申请从事前述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十一条 经纪商会员是指为本市场挂牌托管企业及合格投资者提供资本、信息中介服务的机构。经纪商会员业务范围包括居间介绍、代理买卖、股权报价、路演推介、研究报告及尽职调查信息等服务。经纪商会员可以申请从事前述部分或全部业务。


第二节  会员准入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市场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四)最近十二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省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A类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除外);


(二)具有从事企业推荐挂牌、投资咨询或尽职调查所需的专业团队;


(三)在安徽省内设有办公地点或常设机构;


(四)储备一定的企业资源;


(五)省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A类推荐商会员可申请开展本市场未要求企业须经股份制改造挂牌的各板块推荐挂牌、定向增资、股权报价、管理培训、管理咨询、财务顾问、路演推介、研究报告及尽职调查信息等业务。


第十四条 AA类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推荐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五)在安徽省内设有办公地点或常设机构;


(六)储备一定的企业资源;


(七)省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AA类推荐商会员可申请开展推荐挂牌、定向增资、可转债承销、股权报价、培训与咨询、财务顾问、路演推介、研究报告等业务。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为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或经省股交中心认定的提供其它专业服务的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为行业内管理规范、综合实力居前、具有良好品牌的机构;登记注册地在省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原则上应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或经验。


第十六条 经纪商会员、战略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其经营范围应至少包含投资咨询、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财务咨询、财务信息咨询、理财咨询、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会计咨询、会计服务、资产评估、评估咨询等其中一项。


申请战略会员资格的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七条 申请开展可转债承销业务的机构,除应取得AA类推荐商会员资格或者具备前者资格申请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或为经省股交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具有开展推荐企业挂牌上市、债券及金融产品承销、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四)已制定开展可转债承销业务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制度,具备开展承销业务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五)省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买卖机构”),除应符合经纪商会员资格申请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银行,或为经省股交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公司等机构: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二)具有证券交易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已制定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制度;


(四)具备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


(五)省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股权(份)报价业务的机构,除应符合推荐商会员、经纪商会员或战略会员资格申请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至少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机制;


(四)省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  会员申请和审核


第二十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申请人应向省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入会登记表;


(三)自律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


(七)授权委托书;


(八)省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申请人除应向省股交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只需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推荐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方案;


(三)开展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四)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二十二条 推荐商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该企业推荐承销、可转债承销等相关业务:


(一)持有该企业百分之二十五及以上的股份;


(二)该企业持有推荐商会员百分之二十五及以上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申请成为专业服务商会员,申请人除应向省股交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只需提交最近一次验资报告);


(二)机构基本情况和主要执业人员情况表;


(三)主要执业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上述文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可转债承销业务,申请人除应向省股交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转债承销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实施方案和业务制度及人员配备方案;


(二)开展可转债承销相关工作经验的证明材料,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申请人除应向省股交中心提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代理买卖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


(二)专业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


(三)开展代理买卖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制度;


(四)支持开展代理买卖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五)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


上述文件中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第二十六条 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申请从事会员业务,只需提供入会登记表、授权委托书、入会协议文本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省股交中心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省股交中心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的,受理时间自省股交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八条 省股交中心自受理会员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申请人与省股交中心签订入会协议书后,由省股交中心授予会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会员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应向省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并由省股交中心换发会员资格证书。


(一)申请书;


(二)名称变更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


(四)会员资格证书(原件);


(五)省股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条 会员拥有如下基本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市场业务创新及产品开发的建议权与参与权;


(三)按照规定取得相关会员资格,开展会员业务并得到省股交中心业务指导;


(四)参与本市场组织的市场推介、培训和开发活动;


(五)取得本市场的创新业务资格;


(六)享受本市场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十一条 会员承担如下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


(二)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本市场与会员共同发展;


(三)按时缴纳会员进场费或监管服务费;


(四)省股交中心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从事推荐挂牌、定向增资业务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实施拟推荐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A类推荐商会员除外);


(二)在开展推荐企业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对拟推荐挂牌企业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挂牌协议文件等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企业的定向增资;


(五)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依照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六)发现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省股交中心;


(七)按照省股交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省股交中心报告;


(八)本市场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从事可转债承销业务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发行可转债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备案文件,并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拟发行可转债企业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


(三)指导和督促发行可转债的企业依照本市场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四)发现发行可转债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省股交中心;


(五)按照省股交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省股交中心报告;


(六)本市场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从事代理买卖业务的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一)经省股交中心授权,为投资者提供开立账户、受理证券转让、清算交割、分红派息等服务;


(二)为投资者提供各类投资咨询服务;


(三)按照本市场统一要求,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账户资料保管、业务宣传推介等。


第三十五条 专业服务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还应勤勉尽责地为企业改制挂牌、投融资业务、培训与咨询、财务顾问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纪商会员在享有本规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承担本规则第三十一规定的基本义务的同时,还应根据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对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审查,通过书面或电子形式向其揭示风险,并要求其确认;为合格投资者买卖证券提供居间介绍服务的,应当公平对待买卖双方,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会员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不得提供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业务联络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相应履职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会员代表”)负责组织、协调会员与省股交中心的会员业务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当设置会员业务联络人一至二名,协助会员代表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及业务联络人的任职、变更应及时报告省股交中心。


第四十一条 省股交中心根据需要对会员业务联络人进行培训。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会员业务联络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报送省股交中心要求的文件;


(二)组织相关业务人员按时参加省股交中心举办的培训;


(三)协调会员与省股交中心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测试等;


(四) 及时接收省股交中心发送的业务文件,并予以协调落实;


(五) 及时更新省股交中心指定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上会员相关信息;


(六)督促会员及时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


(七)督促会员及时缴纳各项费用;


(八)省股交中心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三条 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并报告省股交中心:


(一)会员代表不再分管本市场相关业务或不再担任管理人员职务;


(二)连续三个月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差错,造成严重后果;


(四)省股交中心认为其不适宜继续担任会员代表或者会员业务联络人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会员代表空缺期间,会员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履行会员代表的职责,直至会员向省股交中心报备新的会员代表。


第二节  报告与公告


第四十五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履行报告与公告义务,向省股交中心报送的信息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省股交中心报告,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


(一)重大业务风险;


(二)进入风险处置程序;


(三)重大技术故障;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可能影响本市场正常业务秩序的;


(五)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受到证券市场禁入、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以及其他影响会员正常经营的重大事件。


代理买卖机构发生第(三)、(四)项异常情况的,还应当立即在其营业场所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 省股交中心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会员对从事本市场相关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并提交专项自查报告。


第三节  收  费


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按照本市场规定,按时交纳相关会员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会员欠缴相关会员费用的,省股交中心可视情况暂停受理或者办理其相关业务。


第五章  会员资格终止


第五十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股交中心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申请终止会员资格;


(二)符合本规则第六十一条所述情形;


(三)未及时缴纳会员监管与服务费。


第五十一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应向省股交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资格证书;


(三)省股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省股交中心自受理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同意的,省股交中心为其办理会员资格终止手续,并在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十二条 会员存在本规则第五十条第(二)、(三)款情形的,省股交中心有权做出终止其会员资格的决定。省股交中心应将有关决定函告会员单位,并在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十三条 办理终止会员资格手续过程中,发现会员被依法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导致省股交中心相关处理意见无法传达的,省股交中心将有关处理意见在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省股交中心在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再受理其入会申请。


第五十五条 会员申请终止会员资格或被省股交中心取消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员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自律监管


第五十六条 省股交中心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等事项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七条 会员应当积极配合省股交中心监管,按照要求及时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或者不完整的资料。


第五十八条 省股交中心建立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制度,持续记录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执业情况。会员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将作为会员考核依据内容,视需要将记录信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自律管理组织予以报送。


第五十九条 会员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市场有关规则,或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持续督导义务,省股交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处理,并记入会员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约见谈话;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备案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


(六)取消会员资格。


第六十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股交中心暂停其会员资格:


(一)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


(二)不再符合开展业务的基本条件;


(三)未及时缴纳会费;


(四)存在低价恶性竞争等行为;


(五)省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股交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被停业整顿、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


(二)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则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省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会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场申请复核,复核期间该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复核的有关事项按照本市场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股交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报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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