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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9-03-13 14:57:58

        

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登记结算


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证券登记、结算及相关业务,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5 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 号)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皖政办秘〔2018〕17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场非公开发行、转让中小微企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其他证券,办理登记、结算及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股交中心”)作为本市场唯一合法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本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安登公司”)作为省股交中心唯一指定机构,具体承担办理本市场的登记结算业务。


第四条 在本市场发行、转让的证券,应当在安登公司集中存管和登记。安登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


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在本市场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行为。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投资者在本市场买卖证券,应当向安登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安登公司可以直接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也可以委托参与本市场的证券公司代为办理。


安登公司及代理开户的证券公司采取问卷调查、审阅资料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进行审查,并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开立证券账户。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开立证券账户前,通过书面或者电子形式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确认,并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问卷调查,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上述信息及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填写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市场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八条 投资者持有的证券应当登记在本人证券账户名下,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申请将证券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


安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或登记记录是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有效证明。


第九条 有关证券账户的开立、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市场证券账户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安登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证券账户对接机制,将本市场证券账户纳入到资本市场统一证券账户体系。


第三章  证券登记托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登记托管是指安登公司接受本市场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委托,通过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代为置备证券持有人名册,并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记载并确认证券持有人对证券的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产生、变更和终止等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等证券持有人名册应与安登公司登记后的股东名册等证券持有人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退出登记。安登公司对证券登记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为20 年。


第二节 初始登记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经省股交中心同意其证券在本市场挂牌备案后,应在安登公司办理全部证券的初始登记手续,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应承诺挂牌备案文件中的证券持有人与实际持有人一致。


第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应当保证所提交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安登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因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或数据违法、错误、缺失和虚假等,导致登记错漏所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由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安登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提供的初始登记申请材料审核后,根据其申报的证券登记数据,办理证券持有人名册的初始登记。安登公司完成证券持有人名册初始登记后,向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出具证券登记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或证券持有人申请对初始登记结果进行更正的,安登公司依据生效的司法裁决或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更正手续。


第三节 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变更登记是指安登公司根据有关主体申请,对所涉证券进行过户、质押、冻结以及其他变动的登记业务。


第十九条 投资者通过本市场证券交易系统达成的交易,安登公司根据交易系统日终清算交收结果,集中办理交易过户登记。


第二十条 因协议转让、行政划拨、继承、遗赠、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合并、分立、法人资格丧失等非交易行为发生证券所有权转移,以及证券发行人回购证券、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引起证券变更,安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证券持有人发生证券变更需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备案手续的,安登公司可根据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及持有人申请协助提供相关证券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 证券持有人将其持有证券出质或注销质押的,安登公司依据证券持有人申请,对设定质押的证券进行冻结登记或注销冻结登记。


第二十三条 司法机关要求予以司法协助执行的,安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查验证件、法律文书无误后予以协助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因定向增发、送股、配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减资、回售、赎回等原因,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总额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安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总额变更登记,并相应调增或调减相关证券持有人持有份额。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安登公司根据有效的转股申报申请,办理转股登记,将相应股份登记至其持有人名下,同时注销其持有人名下相应可转换公司债券份额。


第二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向安登公司申请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或回售登记的,安登公司根据其申请以及公告约定的赎回方式或有效的回售申报,在确认其用于赎回或回售的资金已划至指定银行账户后,将赎回或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份额予以注销,并按照有关业务规定办理资金划付手续。


第四节 退出登记


第二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办理退出登记:


(一)丧失法人资格;


(二)根据其内部决策文件申请退出登记并经安登公司审核同意的;


(三)登记托管协议期满且不再续期的;


(四)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须在其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集中登记托管的;


(五)安登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申请办理退出登记的,安登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予以办理,并向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或清算组移交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办理退出登记手续后,安登公司终止与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登记托管协议,并在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发布关于终止为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的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未按规定办理退出登记手续的,安登公司有权在本市场信息披露网络平台发布相关公告,并将其证券持有人名册及其他材料邮寄送达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视同退出登记。


安登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取退出登记处理措施的,由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或到期兑付完毕的,其登记服务业务自动终止,视同债券发行人退出登记手续办理完毕,无须另行申请办理。


第五节 证券登记相关服务


第三十二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持有人、司法机关等相关主体申请查询证券登记信息,安登公司经审核后依法予以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安登公司为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持有人及其他相关主体提供下列信息查询服务:


(一)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查询本单位的基础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以及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证券及变更登记等信息;


(二)证券持有人查询其基础信息、证券持有及变更登记信息;


(三)自然人持有人亡故,其法定继承人查询该持有人的基础信息、证券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


(四)机构持有人因合并、分立及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清算组、债权债务承继人或机构持有人的出资人查询该机构持有人基础信息、证券持有及变更登记等信息;


(五)司法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可以向安登公司查询相关证券登记数据和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安登公司规定的其他信息查询。


第三十四条 证券持有人通过安登公司网络查询服务系统获得的查询结果不作为其持有证券的法律依据;证券持有人如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持有及变动记录证明,应当按照安登公司有关业务规定申请办理。


安登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证明文件只作为该持有人在证明文件注明时点持有证券情况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委托安登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当向安登公司提供派发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申请、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安登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安登公司对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根据其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委托安登公司派发股票等证券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应当向安登公司提出申请,并在安登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于派发现金红利或债券本息的资金划至安登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安登公司确认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的相应款项到账后,根据有关业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不能在安登公司规定期限内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及时通知安登公司,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说明原因。因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未履行及时通知及公告义务所致的法律责任由该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承担,安登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结  算


第三十八条 本市场证券交易过户,由安登公司具体负责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在本市场内买卖证券的资金应当专户存放在商业银行或者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投资者资金。


第四十条 省股交中心和安登公司按照货银对付原则,为证券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四十一条 安登公司在每个转让日终根据交易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证券和资金的逐笔清算,并将结果发送结算参与人。


第四十二条 安登公司办理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将交收结果反馈给银行等结算参与人和投资者。因证券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安登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安登公司同意,证券转让可以采取分级结算模式,由安登公司认定的代理买卖机构具体办理投资者资金清算交收的,另行制定细则办理。


第五章 自律监管


第四十四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持有人等相关主体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本规则以及本市场相关业务规定的,安登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登记托管服务。


第四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挂牌公司、证券持有人等相关主体向安登公司申请办理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提供的申请文件和资料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的,安登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登记托管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非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或者转让,办理登记、结算及相关业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四十七条 根据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工商部门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安登公司与省工商局定期互备托管企业信息。


本市场托管企业登记信息与工商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托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交材料,变更相关信息。因托管企业没有及时变更相关信息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托管企业自行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安登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已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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