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则
Center overview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5-08-25 11:26:37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优先板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挂牌企业规范运作,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推动更多的优质企业对接全国性资本市场,依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先板是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单独设置的板块,为企业提供报价交易、孵化培育和转板上市辅导等专业服务。
第三条 优先板的挂牌企业应当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一定财务指标要求、信息披露质量较高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 本中心对企业提交的挂牌和信息披露材料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企业申请在优先板挂牌,原则上应聘请本中心符合条件的推荐商会员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商会员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并与推荐商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协议。
第六条 从事本中心优先板企业挂牌推荐和专业服务的有关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推荐商会员应为取得企业上市保荐业务资格或新三板挂牌推荐业务资格,或经本中心认可从事优先板推荐业务的成长板推荐商会员。
2、会计师事务所和评估机构应为我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并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3、律师事务所应为我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并具有证券从业经验。
第七条 企业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及时向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资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第八条 推荐商会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企业的挂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企业规范运行;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进行核查,对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做出专业判断,并确保企业的挂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商会员及其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照本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及本中心业务规则,对企业的相关业务资料进行核查验证,确保所出具的相关专业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条 本中心设置优先板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负责企业挂牌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十一条 评审委委员由本中心专业人员和外部专家组成,由本中心聘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评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中心的规定,审核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审核企业提交的挂牌申请和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是否合法合规;审阅本中心相关部门的初审报告;对企业挂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等。
第十四条 评审委通过评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评审委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评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评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评审委委员可以通过本中心相关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挂牌申请企业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评审委委员的产生办法和评审委会议议事规则由本中心另行制定。
第三章 挂牌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在优先板挂牌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5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2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四)企业主营业务明确,且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五)企业股权清晰,治理机制健全。
(六)至少有一名具备本中心报价业务资格的会员为企业提供报价服务。
第十九条 企业经营指标未达到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要求,但属于互联网、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新兴行业的,经评审委会议同意,可在优先板挂牌。
第四章 挂牌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在优先板挂牌的,应向本中心报送如下挂牌材料:
(一)企业进入本中心优先板挂牌的申请;
(二)融资挂牌说明书;
(三)企业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融资挂牌协议和持续督导协议;推荐商出具的推荐函;
(四)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同意企业挂牌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五)企业挂牌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六)经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商会员出具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七)经具有证券从业经验的律师事务所专业服务商会员出具的关于本次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八)推荐商会员关于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
(九)推荐商会员自律情况说明;
(十)推荐商会员对企业挂牌备案文件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
(十一)企业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相关备案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的承诺;
(十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企业挂牌申请材料有关要求酌情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中心其它板块的挂牌企业如申请转板优先板挂牌,需按本办法重新申报。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收到企业挂牌材料后,同意受理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函。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不定期召开评审委会议审核企业挂牌申请,经评审委会议同意的,本中心出具接受挂牌的通知。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优先板挂牌企业实施公开信息披露,即面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企业挂牌后,应按照本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等规定,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中要求应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所披露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挂牌企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七条 挂牌企业应当通过本中心网站进行信息披露,且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本中心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八条 企业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须经本中心具备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服务商会员审计。
第二十九条 推荐商会员应对所推荐挂牌企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按本中心《挂牌企业信息披露业务规则》等要求,指导和规范挂牌企业信息披露行为。挂牌企业如更换持续督导机构,应将双方签订的持续督导协议报本中心备案。
第六章 服务与培育
第三十条 本中心为挂牌企业提供转板辅导培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战略、法人治理、财务规范、资本市场运作等。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通过整合资源,协助挂牌企业实现融资、转让、并购重组等需求。
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资、私募债券、股权质押等。
转让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报价交易等。
第三十二条 本中心组织推荐商会员或报价机构为挂牌企业股权提供估值和报价交易服务,以增加股权流动性。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组织评审委委员对意向进入优先板挂牌的企业提供股份改制环节的专业指导。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组织评审委委员诊断挂牌企业规范治理情况,提出影响转板上市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的建议,帮助企业实现规范治理。
第七章 转板上市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积极探索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与全国性资本市场、境外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途径,努力搭建顺畅的转板联动机制。
第三十六条 挂牌企业符合全国性场外市场挂牌条件的,经本中心推荐且全国性场外市场同意,可申请转板挂牌。
第三十七条 挂牌企业符合境内外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条件的,经本中心推荐且拟上市交易所同意,可申请转板上市。
第八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八条 挂牌企业、挂牌企业实际控制人、挂牌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本中心可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会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本中心可责令其改正,并依照《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和《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中心有权决定终止其在优先板挂牌:
(一)未按照本中心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二)经评审委专业指导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实现规范治理;
(三)被吸收合并、解散、宣告破产;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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