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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农业企业板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5-08-25 11:25:31

        

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农业企业板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农业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帮助农业企业解决融资需求,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综合金融服务功能,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的意见》(皖政办〔2013〕25号)、《安徽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开设农业板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农产办〔2015〕6号)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企业板(以下简称“农业板”)是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现有展示板内新设的行业子板块。进入农业板的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农业板以市场化为导向,集聚各类农业企业,着力打造方便、高效的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支持、转板上市等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第四条 农业板参与各方应当遵循自愿、自律、诚实信用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有关业务

 

第二章企业申请

第五条 企业申请在农业板挂牌,应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等生产、加工、贸易经营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应当设立满一年,具有可持续经营能力,主业明确,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2000万元;

3、净资产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第六条 企业申请挂牌,须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可,并由本中心认定的合格机构为企业提供尽调、推荐、改制等中介服务;符合挂牌条件的,可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文件。

第七条 企业申请农业板挂牌,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挂牌及股权托管申请书;

(二)推荐商会员出具的推荐挂牌意见书及尽职调查报告;

(三)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四)企业与推荐商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和持续督导协议;

(五)公司章程;

(六)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企业财务报表;

(七)企业同意股权挂牌及登记托管的股东会决议;

(八)符合本中心挂牌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九)企业信息披露承诺函;

(十)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股东名册,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工商基本信息查询单,相关中介机构联系表等)。

第八条 企业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本中心仅受理企业报送的申请挂牌材料,并进行形式书面审查,但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托管与挂牌

第九条 企业申请挂牌材料通过本中心审查的,企业应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及登记托管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挂牌。

第十条 本中心与企业签订挂牌及登记托管服务协议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核定企业简称、分配代码,并出具挂牌通知书。

第十一条 企业在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接受挂牌通知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到本中心所属的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安徽省股权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登公司”)办理全部股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 本中心通过指定网站发布企业挂牌公告及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挂牌后,推荐商会员应承担持续督导义务及提供资本市场相关服务。

                    第四章 市场服务

第十四条 本中心及时公布挂牌企业按规定提交的相关信息,并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转板上市、培训服务及其他服务等。

(一)挂牌展示。本中心为挂牌企业提供网页展示、企业路演、媒体宣传、出席投资对接会及发布企业投融资信息和企业动态等服务,并重点向会员单位和投资者宣传推介,以引起社会各界关注,提高企业知名度。

(二)股权托管。在农业板挂牌的企业,本中心为其提供规范化的登记结算及托管服务,如股份登记、查询、挂失、证明、继承、赠予、分红等。

(三)股权交易。本中心采取“线上报价、线下交易”方式,为企业股权转让提供线上信息发布平台,广泛征集投资者,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实现企业股权的合理定价。投资者线下与转让方协商,达成交易后,即可通过中心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四)投融资服务企业在农业板挂牌后,本中心可为挂牌企业提供私募债备案发行、战略投资者引进、质押融资、并购重组、金融产品备案发行及投资咨询、撮合等综合投融资服务。

(五)孵化培育。本中心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及实际需求,协调会员机构帮助企业进行股份改制并推荐转板上市。符合条件的企业既可以转入本中心更高层次板块挂牌,也可以选择转入全国性资本市场挂牌或上市。

(六)培训支持。本中心为农业企业提供财务顾问、企业管理、并购重组、资本市场知识等培训服务。中心还将联合会员单位,为挂牌企业提供经营所需的人才、技术及管理等方面的服务支持。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农业板挂牌企业有意转板至本中心更高层次板块的,依据《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等业务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农业板挂牌企业应通过本中心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采取不拆细、不连续、非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第十七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方式、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审计(必要时)和资产评估(必要时)等相关前置手续,可直接或委托承担其持续督导义务的推荐商向本中心提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十八条 本中心在收到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办理信息发布手续。

第十九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采取“线上报价、线下交易”方式,本中心为企业股权转让提供线上信息发布,投资者线下与转让方协商,达成交易后,通过本中心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第二十条 在本中心组织下,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设立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的结算服务。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及清算交收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之后,本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本中心可根据交易双方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交易双方凭本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或交易证明文件,前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股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本中心有权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本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股权转让期间,挂牌企业应通过本中心指定网站或股权转让系统发布最新转让方或需求方信息及成交信息(如有)。

第二十五条 报价信息及成交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

第二十六条 挂牌企业增资扩股,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推荐商协助实施。推荐商应对企业增资扩股的必要性、可行性,募集项目资金需求量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符合增资扩股规定的,本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其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新增股权应到安登公司集中登记托管。企业可以凭借本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应及时、充分、真实地披露生产经营中的各类信息,并按照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充分性,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挂牌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具体分为二级:

(一)一级信息应为反映企业经营管理一般情况的信息,重点突出企业的经营优势和发展规划。一级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企业基本信息;

2、股东情况;

3、财务状况;

4、管理团队与经营优势;

5、行业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6、企业需求及其他信息。

(二)二级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机构为企业出具的更加详实反映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的信息,如尽职调查报告、推荐挂牌报告、企业财务报告等各类专项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一级信息需在本中心网站公开披露,二级信息可以根据企业意愿选择公开披露或定向批露。

第三十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应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中心报送变更信息,并按规定予以变更披露。

第三十一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如有意愿披露二级信息的,须及时向本中心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报送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十二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报告。

第七章 暂停或恢复转让

第三十三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向本中心以外的境内外资本市场申请上市或挂牌的,应向本中心提出暂停转让申请,并发布公告。本中心自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交易日起暂停其股权转让,直至结果公告日。

第三十四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涉及重大影响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的,应就有关事项向中心书面报告说明,本中心视情形有权暂停其股权转让,直至造成重大影响情形消除、重大事项获得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

暂停股权转让期间,企业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情况。

第八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三十五条  参与农业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的投资者,需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及代理买卖机构应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指导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及股权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组织投资者参加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要求投资者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知晓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依据挂牌企业披露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应当配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采用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规避适当性管理。投资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更新账户信息。

第九章 终止挂牌

第三十八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 

(三)股东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并经本中心审核同意; 

(四)本中心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挂牌的情形。 

第十章 自律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为农业板提供相关服务的各会员机构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做好挂牌企业的辅导推荐及持续督导工作

第四十条 本中心视需要对推荐商会员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推荐商会员,本中心将采取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终止推荐业务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上报并建议有权部门查处。

第四十一条 农业板挂牌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生股权、债权融资或转让的,应及时报备本中心,并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视需要对农业板挂牌企业的信息发布与变更、投融资等活动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资料。

农业板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本中心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承诺的,本中心将采取谈话提醒、警告、通报批评、谴责、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权交易服务,直至终止挂牌等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报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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