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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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4-10-17 10:24: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创新企业板(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股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安徽省科技厅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型企业到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发展的意见》(皖金〔2014〕69号)、《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企业板业务管理办法》等,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股权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挂牌企业股权转让各参与主体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股权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挂牌企业应通过本中心进行股权转让,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权转让采取不拆细、不连续、不标准化的交易方式。
第四条 挂牌企业股权转让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五十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不能超过二百人。
第五条 挂牌企业股权转让时间不受本中心交易时间限制。转让数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本中心对股权转让行为予以见证。
第六条 挂牌企业股权转让采取“线上报价、线下交易”方式,本中心为挂牌企业股权转让提供线上信息发布,投资者线下与转让方协商,达成交易后,通过本中心完成股权过户手续。
第七条 参与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并以会员身份开展工作。
参与转让业务的投资者,需符合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转让方对投资者有资格要求的,遵其要求。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在投资之前对挂牌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
第八条 挂牌企业股权转让,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完成转让事项的内部决策、转让行为、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设置、审计(必要时)和资产评估(必要时)等相关前置手续,可直接或委托科技板推荐商向本中心提交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材料。
第九条 本中心根据主管部门授权,对挂牌企业股权转让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节 申请
第十条 本中心在收到挂牌企业股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形式书面审核。审核无误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办理信息发布手续。
信息发布有效期一般为20天,可以根据转让方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保密手续之后,可以到本中心查询有关股权交易文件,对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工作,转让方或转让标的企业、参与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股权转让公告要求,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保证金,并向本中心提交受让申请材料。
意向受让方必须对所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中心根据意向受让方的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并在信息公告期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意向受让方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并将登记情况及其审查书面意见告知转让方。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在收到本中心书面告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中心回复;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同意意向受让方参与转让业务。
本中心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及时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确认通知书。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对本中心出具的确认通知书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复核。
第三节 成交
第十五条 在本中心组织下,取得受让资格的一个或多个意向受让方,应分别与转让方就转让事宜进行协商,直至转让方与其中的一个意向受让方达成交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第十六条 本中心设立股权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总账户,为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的结算服务。
第十七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完成股权转让及清算交收并支付相关交易服务费用之后,本中心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并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本中心也可以根据交易双方要求,出具有关交易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相关企业或交易双方凭本中心出具的交易凭证或交易证明文件,前往所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股权交易过程中,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本中心可以决定中止或终结交易。
在中止交易期间,经利益相关方申请或有权机关通知,本中心可以做出恢复、延长中止期限或终结交易的决定。
第四节 转让信息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期间,本中心通过指定网站或股权转让系统发布最新转让方或需求方信息及成交信息(如有)。
第二十一条 报价信息及成交信息归本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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