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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出台支持企业进入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亳政办秘〔2013〕114号)(节选)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3-11-25 14:12:19

        

一、办法明确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亳州市,并在市上市办理登记备案的企业适用。

二、市政府设立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企业挂牌扶持专项资金,具体额度视工作进度分年列入预算。

三、为进入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及工商注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四、成功在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成功在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现股权融资并全部投资在亳州市的企业,给予融资金额2%的奖励,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对企业因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土地、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等产生的营业税、契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挂牌过程中因审计确认的企业收益应补交的所得税,按规定予以缴纳,其中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该企业。在挂牌过程中,对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不征收所得税,评估减值亦不得抵减当前应税所得额。对于因挂牌需要剥离、处置资产,重组债务取得的收益所缴纳的所得税,按规定予以缴纳,其中市级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给该企业。

   七、对拟挂牌企业给予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拟挂牌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企业,涉及产权变更的,工商、税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建设等部门按非交易行为处理,只收取工本费。其中,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需要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报请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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