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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出台支持企业进入安徽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暂行办法(阜政办〔2013〕40号)(节选)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3-11-19 15:45:57

        

一、办法明确注册地在阜阳市的后备企业适用本办法。

二、办法明确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拟挂牌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分阶段享受本办法规定奖励政策,且不重复享受。

1、企业为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而进行股份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的,在整体改制成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涉及税收、土地、房产等支持政策,比照阜政发[201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2、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补助,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5万元的补助;

3、企业成功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属于市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30万元的奖励,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政府给予15万元的奖励;

4、企业挂牌后通过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增发股份、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实体经济,属于市属企业的,市财政按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县(市、区)属企业的,市财政按所募集资金总额的0.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在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通过公开发行上市转板的,按照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奖励差额。企业转板上市继续享受我市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的其他优惠政策。

   三、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鼓励扶持企业进入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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