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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3-09-13 13:58:08

        

2008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宁发〔20084号)、《关于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宁发〔200931号),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促进企业优化资源配置和做大做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抢抓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良好机遇,进一步促进企业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支持更多的优势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实现做优做强,更好地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宁国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任务,大力培育拟上市后备资源,优先扶持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进入资本市场,多渠道强力推进企业上市,努力提高我市国民经济证券化比例。

(二)工作目标:按照择优扶持一批,改制辅导一批,申报上市一批,做大做强一批的总体要求,分层次、分梯度推进企业上市。力争到十二五末,全市上市企业达到10家以上,上市后备企业达到50家以上,初步形成安徽资本市场的宁国板块

二、突出重点,分阶段支持企业上市

围绕上市后备、改制辅导、申报上市、成功上市等环节,采取不同的奖励扶持措施。

(一)大力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

1、制定出台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基本具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条件、且有明确上市意向的企业,经企业自行申报后,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对拟上市企业实行制度化动态管理,提供上市政策咨询服务。

2、强化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引导银行、信用担保等金融机构,加大对上市后备企业的金融信贷扶持。支持上市后备企业申报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债券。积极引进产业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来宁开展业务,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3、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并优先安排各类政策性项目和资金扶持。

4、通过组织专家讲座、进高校培训等多种方式,强化上市后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资本市场知识和上市工作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

(二)强化对企业改制的财税政策支持

1、上市后备企业经过培育发展,企业或企业产品进入国内同行业前列,上市条件基本成熟,正在进行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在与保荐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提交市金融(上市)办备案,经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报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组批准后,给予30万元启动资金,一年内完成改制的再给予150万元费用补助。

2、对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重组、变更过程中,经审计评估后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因上市规范要求而对以前年度应补缴的其他税款及办理土地房产等资产转让过户时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契税及增值税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市政府将地方财政实得部分补贴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生产。

3、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市政府将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以奖励方式补助给纳税人。

4、支持并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上市后备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做好规范运作,以减轻企业负担。因历史原因,企业部分权证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规划、工程质量要求等条件,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准予按程序补办规划、用地、房产等相关手续。

(三)激励企业加快申报上市步伐

 1、对已与券商签订上市辅导协议、提交省证监局备案,并处于辅导状态的上市后备企业,经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后,市政府一次性补助100万元。企业上市市场对上市辅导不作要求的,企业成功上市后,也可以享受本项补助。

2、对已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处于编制发行上市申报材料或等待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阶段的上市后备企业,市政府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多次进入申报程序的,不重复享受。

(四)完善企业成功上市激励政策

1、对在中国境内外首次成功上市(不含新三板),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且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企业:(1)市政府给予企业券商承销费用10%补贴;(2)根据企业首发股票募集资金额,对融资额在1-3亿元、3-5亿元、5-8亿元和8亿元以上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3)对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优先办理用地手续;(4)当年新上市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进入宁国发展功勋评比。

2对于上市后备企业依法进入境内外场外柜台交易市场或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市政府一次性给予50万元费用补助,不再享受本意见的其他扶持政策;成功转到主板市场的,补足奖励资金差额,并参照本意见享受上市相关扶持政策。

3、上市企业成功在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再融资,融资额在3-5亿元、5亿元以上,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的,市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和50万元。

4、对上市后未将注册地设在宁国,但上市当年在宁国年纳税超过1亿元,且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我市发展的企业,市政府一次性奖励资金100万元。

5、企业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宁国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本地或将募集资金70%以上用于本地项目建设的企业,区分不同板块享受相应的优惠措施和奖励政策。

三、进一步强化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服务

(一)建立企业上市领导帮扶制。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上市时间计划表,由市金融(上市)办每年末排出下一年度企业上市服务工作方案,实行市级领导帮扶制,一企一策,加快推动企业改制上市步伐。

(二)建立企业上市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负责人作为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企业上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三)加强各部门分工协调服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对企业在上市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证照办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服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简化工作程序,加快办理速度,支持企业尽快申报上市。对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相关部门,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 大力引进上市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境内外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评估、咨询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优质服务。设立20万元奖励资金,对在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中介机构,经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组研定后,给予适当奖励。

四、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所确定激励政策与我市兼并重组、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等政策重复的,由上市企业选择其中一项享受;企业改制、上市涉及到的奖励、扶持政策由受益财政承担;因拟上市企业自身原因未按照上市时间表完成改制、中止上市或注册地外迁的,必须全额退还税收奖励、补助和扶持资金;若因宏观形势变化而带来上市政策调整时,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金融(上市)办提出享受鼓励政策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市金融(上市)办会同市直相关单位进行初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本意见由市政府金融(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宁发〔20084号、宁发200931号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发布前已成功上市的企业参照宁发〔20084号、宁发200931号文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已完成股份制改造但尚未成功上市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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