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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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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算的一般规定

来源: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2013-09-23 15:45:12

        

1、卖方股权余额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股权交易系统申报,系统在验证余额不足后不接受该笔申报。

2、多笔交易申报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3、股权交易的最终确认,以当天委托交易的清算结果为准。本中心在每个交易日终根据股权交易系统交易确认结果,进行代理买卖机构之间股权和资金的逐笔清算。

4、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企业股权交易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5、本中心实行资金T+1交收、股权T+5交收制度。投资者可以在交易确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三方存管帐户自主划转存取资金。

6、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企业的股权,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即:

投资者当天(T日)买入一挂牌企业的股权,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五个工作日(T+5日)后才可再卖出,但再买入不受T+5日限制。

投资者当天(T日)卖出一挂牌企业的股权,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五个工作日(T+5日)后才可再买入,但再卖出不受T+5日限制。

7、本中心办理代理买卖机构之间股权和资金的交收,代理买卖机构办理投资者股权和资金的交收。

投资者在本中心营业场所开户并委托交易的,由本中心进行投资者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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